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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名参与2024年度上海市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技术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5:31:30  信息来源:上海禁毒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技术的实战应用及服务保障体系,检验相关技术单位及其产品设备、服务响应等能力情况,做好“好中选优”,以保障全市日常禁毒管理和执法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禁毒办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技术能力比对工作。现就报名参与能力比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比对内容

(一)技术能力。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设备)的检测能力、测试效率及使用体验,涉及评价的毒品种类或目标物主要包括冰毒、氯胺酮、吗啡、摇头丸、可卡因、依托咪酯、四氢大麻酚等。

(二)服务保障。依据禁毒工作相关要求及程序等规定,向基层公安、卫生健康、海关、边检、禁毒等职能部门及相关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可持续提供对违法嫌疑、社会面重点或特定岗位等人员的毛发样本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和信息维护等保障。

二、比对参与范围

报名参与能力比对的第三方检测技术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2023年国家禁毒办组织的毛发现场快筛器材检测能力比对;

(二)拥有自主研究、开发相关检测设备或产品的能力;

(三)有及时提供或响应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技术服务等综合保障能力;

(四)能严格遵守相关告知书内容及要求(附件1);

(五)在本市有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内资企业或相应分支机构。

三、活动实施

此次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技术能力比对工作由市禁毒办牵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实施。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10月22日止。

(二)报名方式。报名单位应将盖有公章的《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比对报名表》(附件2)、《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告知书》(附件3)和相关检测技术及配套设备的型号及其自行研发技术(产品)证明、使用说明等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标题为“XX(参与单位名称)比对报名表”。

对报名后,经核查不满足比对参与范围中所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将不纳入本能力比对范围。

(三)技术能力比对。

1、时间、地点。时间:2024年10月底前后(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比对流程。

(1)通过报名审核的单位在接到参与现场比对的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时间、批次、地点,由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带领操作人员(每种设备/器材限二人内)和携带快速筛查设备/器材至能力验证现场,并由现场负责人统一签到;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未能完成现场签到或对快速筛查设备/器材调试的,视为自行放弃此次能力比对。由现场工作人员核对报名时的人员、设备/器材型号等信息是否一致,经核对均无异议或异常的,由现场工作人员宣布或提示能力比对的注意事项。

(2)实施单位在事先准备若干组样本(每组5份样品,每份样品约100mg)的基础上,由报名单位随机抽取1组样本开展检测,并在正式测试期间须按照要求填写《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结果反馈表》,检测完成后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现场工作人员回收。检测目标物限时2小时,超时未完成或填写结果不规范的均视为未完成检测。

(四)服务保障比对。由报名单位根据服务保障比对要求(附件3)填写相关承诺说明及证明、印证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递交。

四、评审结果

(一)评审包括两个部分:

(1)技术能力。报名单位在对样品进行快速筛查检测过程中,由现场评审专家独立对筛查程序、操作规范、快速便捷等情况作出独立评价,并分别完成评分和将结果填入《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设备性能评价专家评分表》。

(2)服务保障。根据报名单位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包括提供服务时间,服务经验、服务响应时间、是否具有独立的毒化实验室,是否具有毛发快速筛查检测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设备的生产能力等)等情况作出独立评价,并分别完成评分和将结果填入《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服务保障评价评分表》。

所有《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结果反馈表》收齐后,组织专家对技术能力、服务保障等比对结果进行综合汇总、见证,并经专家一致确认无误后,由每位专家在《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综合比对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统一公布结果。

(二)结果运用。此次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比对的最终结果,将作为全市择优选择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2025年度毛发快检技术服务的依据。

五、费用收取

此次次毛发中毒品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比对不向报名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此次能力比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过“上海禁毒”公众号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实施或参与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能力比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共同保障活动组织、实施程序、评价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除内部工作会议或正式书面通知外,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渠道透露报名情况及单位的数量、名称、结果等信息。

(二)报名单位不得擅自引用其他单位的成绩进行比较、点评,以达到打压其他单位的目的,并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得在任何媒体或渠道上就此次能力比对进行宣传、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公布及运用等。报名单位若对能力比对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我办进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