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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竟将“小袋子”缝进旧衣邮寄,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24-07-18 09:01:42  信息来源:上海禁毒


俗话说

“上梁不正下梁歪”

为筹集毒资

七旬老太伙同儿子

“各竭所长”,走上了

以贩养吸的道路

最终锒铛入狱

……


母子走上不归路 将毒品缝入衣物中


姜某年近七旬

却是“资深”吸毒人员

儿子宋某在姜某的影响下

也经常吸食毒品

因无法承受高昂的吸毒费用

母子二人

便想出“以贩养吸”的法子


2023年初

姜某向夏某、方某贩卖毒品

将毒品用小袋子包好后

缝在旧衣物内

寄给夏某

偶尔也会按照方某要求

将毒品交给其指定的司机

因姜某不会使用微信

宋某便用自己的微信

帮母亲收取毒资

并换成现金交给姜某



双双翻供不认罪 证据面前低下头


2023年10月

姜某、宋某到案

均如实供述了贩毒的犯罪事实

然而,2024年1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

母子二人双双翻供

拒不承认贩毒

宋某更是称手机由姜某使用

不知道相关钱款来源



承办检察官立即复盘案件

最终,根据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

邮寄运单等证据

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同时也证实

宋某曾主动联系夏某

询问是否需要毒品

并先后70余次收取毒资的事实

此外

根据姜某上线徐某供述

宋某与姜某曾一同购买毒品

宋某的同居女友也证实

姜某平时不会使用微信

宋某总是删除微信聊天记录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

母子二人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欲认轻罪避重罪 精准定性促认罚


宋某虽然承认帮助姜某收取毒资

但仍不理解

为什么自己涉嫌贩卖毒品罪

宋某的辩护律师也称

其行为应涉嫌洗钱罪



“洗钱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后,目的是掩饰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宋某用自己的微信收取毒资,是因为姜某不会使用微信,没有掩饰毒资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并且,宋某曾主动联系方某、夏某询问是否需要毒品,并参与了姜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过程。因此,宋某是贩卖毒品的共犯,而非单独构成洗钱罪。”


查明案情后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1万元

以贩卖毒品罪

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其他涉案人员也都受到相应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