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打击制贩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违法犯罪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2025-11-07 18:31:06 信息来源:上海禁毒
上海市打击制贩麻精药品等
成瘾性物质违法犯罪典型案(事)例汇编
(2025年)
★ 前言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网络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深入开展上海市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违法犯罪普法宣传活动,2025年9月,上海禁毒部门系统梳理、全面总结了2024年以来,全市打击制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违法犯罪的工作案例,并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事)例汇编成册。这些案(事)例深刻揭露了制贩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违法的犯罪行为,以及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提神”“减肥”“无烦恼”“不上瘾”“无毒害”等谎言骗术,教育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形成安全用药和遵规守法意识。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
★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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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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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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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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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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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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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李某某等三人引诱、教唆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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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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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左某某跨国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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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叶某峰走私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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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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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倪某走私“迷奸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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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吴某某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精神类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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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夏某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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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李某、胡某某非法贩卖“思诺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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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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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依托咪酯滥用人员周某的矫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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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电子烟、新精神活性物质
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已被列管,仍以60元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上头电子烟”1支。李某某亦在明知下以100元转卖给鲜某某(已判刑),非法获利40元。鲜某某又转卖给张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再次转卖给黄某某。2021年7月31日0时许,民警抓获黄某某,并在其收取的快递中查获“上头电子烟”1支。经称重,涉案“上头电子烟”中透明液体净重0.1克。经鉴定,透明液体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2021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75元(含快递费)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上头电子烟”6支,尔后李某某转卖给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在被缴获的“上头电子烟”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成分MDMB-4en-PINACA。
202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8月12日,同案犯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交代被告人李某某。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8月9日、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王某某在庭审前退缴了435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尔后李某某亦在明知下又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实质判断原则,精准认定毒品属性
对涉案物品的性质认定应坚持实质判断。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管制毒品的类似物,与管制的合成毒品一样具有极强的成瘾性,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且从外观看,新精神活性物常以香料、花瓣、烟草及电子烟油等形态出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本案中涉及的物品即为电子烟油形态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经检测,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成分,我国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为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属于毒品,依法应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二)重点审查“主观明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应重点把握对证据的审查。由于新精神活性药物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行为人常以“不知是毒品”、“以为是普通电子烟”等理由进行辩解,可通过综合审查以下证据进行认定:货源来源是否属于正规渠道、价格是否远高于市场普通电子烟、是否使用“上头”“爽”“飞行”等暗示毒品效果的宣传语、包装方式、沟通方式等。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应明知是毒品仍为非法牟利而向他人出售,因此查明“主观明知”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03 实践效果
通过上述举措,法院审理工作取得了以下效果:
一是形成了有力法律的法律震慑。通过对“上头电子烟”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有效遏制了该类犯罪在本区域的蔓延势头。
二是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通过案例研讨和总结,明确了此类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证据审查重点等,为同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了范本。
三是提升了公众认知度。通过案件办理和针对性宣传,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对“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本质和危害有了清醒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04 工作思路
在“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这一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以“合法”电子烟的外衣进行伪装,极其隐蔽性和迷惑性,且涉案物品主要面向年轻群体,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低的青少年群体,该类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该类案件的办理,需要就其区别于传统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挑战提出针对性举措。接下来,我院将应对该类案件持续深化各项工作:
一是追踪研究新型物质:督促审判人员密切关注毒品市场出现的新种类、新变化,加强学习,确保审判工作始终能与犯罪演变同步。
二是深化打击与治理并重理念:末端贩毒分子仅是犯罪链条的冰山一角,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我院将通过案件办理,梳理该类现象特点,力争能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从根源上减少新型麻精类毒品的泛滥。
打击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犯罪,是新时代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该类犯罪,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能力建设,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举措,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安宁稳定。
案例二:李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为牟利,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二人在向上游犯罪分子进货后,由李某某在网络上进行引流寻找买家,以现金或通过孙某某电子账户收款等方式进行交易,所获毒资由二人共同使用。2024年5月25日、6月1日,二人通过寄递方式,以人民币800元每颗的价格分别贩卖给叶某某1颗、雒某2颗电子烟弹。经鉴定,上述二次贩卖的烟弹中,均有1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2024年6月14日,李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4年12月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2024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孙某某提出上诉。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案件特征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当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试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意味依托咪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贩卖依托咪酯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具有二方面特征:
一是毒品的载体和吸食工具均为“上头电子烟”,具有较强迷惑性。近年来,电子烟产品因外表“时尚”、口感“丰富”,被消费者视为“戒烟”工具而持续畅销,往往给人以无害化、少害化的印象特征。但是,人工合成的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相较于大麻等非人工合成提炼的毒品而言,具有更强的致幻性、成瘾性,对人体的危害也更大。因此,“上头电子烟”不仅容易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且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故而具有较强的诱惑性、误导性,易于在青少年群体中扩散蔓延。
二是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网络非接触式交易模式,具有打击难度。被告人的毒品交易有别于传统的涉毒人员现场直接对接的交易模式,双方并不碰面,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引流发现“客源”,并完成交易洽谈。毒品的上下游交易系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结算,再采用“跑腿”托运的方式(如利用快递、闪送)进行发货。由于依托咪酯等列管的新型毒品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作为麻精药品合法使用,因而在源头上难以进行有效防控,且相关犯罪又具有“产业链条”的特征,故给侦查打击工作增加不少难度。
03 主要做法及成效
李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法院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例之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利用禁毒法治专题讲座、“6.26”禁毒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禁毒法治专题讲座,结合毒品犯罪的新形势等方面,讲解新型毒品、麻精药品的危害及预防,着重提高重点人群在校青少年的禁毒意识和能力。同时,法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等多部门,安排法官、法官助理赴高校举行禁毒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展示、典型案例讲解、宣传资料发放、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推文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通过上述宣传,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禁毒、防毒、拒毒意识获得了显著提升。
案例三:李某某等三人引诱、教唆吸毒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麻古(麻果)、甲基苯丙胺、引诱、教唆吸毒
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叶某某为在上海从事其他犯罪活动,以替上海某物流园高薪招聘临时物流员为名找到应届高中毕业生万某某和大一学生缪某某并常带二人吃喝玩乐。2022年7月26日晚,于某某、叶某某在李某某的指示下,将万某某、缪某某带出吃饭喝酒,其后以去玩“好玩的”为由,将万某某和缪某某带至湖北省荆门市乡下一房屋内,利用自制的冰壶、锡纸,点燃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麻古”先行示范吸食毒品,并劝万某某和缪某某一同吸食。万某某和缪某某因害怕婉拒后,于某某、叶某某以“吸一口不会上瘾”“吸了能醒酒”等话语反复诱导,万某某和缪某某见状遂也进行了吸食。2022年7月28日,李某某、于某某将万某某、缪某某带至上海欲利用二人从事犯罪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发现。
2022年9月,公安机关以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黄浦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引诱、教唆在校学生吸毒,后经深挖发现另有李某某和叶某某涉案,遂追捕追诉。2023年9月至2025年3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叶某某分别犯运输毒品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至2025年3月,黄浦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决李某某、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判决叶某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目前,一审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在发现万、缪二人系在校学生,存在被引诱、教唆吸食毒品的可能性后,立即开展细致审查,通过巧设提纲讯问于某某、到案发地实地调查走访、分阶段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深挖运输毒品犯罪背后的引诱、教唆青少年吸食毒品团伙犯罪,之后果断追捕追诉,最终将幕后指使李某某、协助引诱教唆吸毒的叶某某抓捕归案,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力震慑毒品犯罪的同时,保护涉案青年免受毒品再次侵害,为营造上海市中心城区清朗、健康、无毒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
03 典型意义
(一)知风险,善识别,远离不明药品
“麻古”又常被称为“麻果”,外观通常为红色药丸,是一种典型的新型毒品,属于冰毒的“升级版”,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是一种强效的中枢神经兴奋剂,一次吸食就可能上瘾,产生强烈心理依赖,长期使用会导致精神障碍,引发心血管等疾病甚至猝死。“麻古”迷惑性极强,外观上酷似普通的维生素片或糖果,通常为红色,也有绿色、蓝色等,吸食以后初期会感到精力充沛、兴奋、健谈,这让很多人误以为它能“提神”“助兴”,在某些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被当做活跃气氛的“工具”,因其外观和暂时效果容易让人放松警惕。本案中两名学生被引诱吸食“麻古”,就是被“麻古”的外观所迷惑,并被犯罪分子“提神醒脑”的话术所诱导。普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对于类似物品,在有人劝导服用吸食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二)识伪装,辩真相,避免犯罪陷阱
不少学生在假期会进行勤工俭学活动,但要警惕被人引诱进行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李某某等三人抓住万某某、缪某某急于勤工俭学的心理,以高薪招工为名接近二人,之后多次邀请吃喝玩乐瓦解二人心理防御,然后以“朋友”“大哥”身份引诱、教唆二人吸毒,捏住二人吸毒把柄,最后半哄半骗将二人带到上海欲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犯罪分子精心设局,普通群众特别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很难察觉,一旦一同吸食过毒品,即便后面发现被骗也较难脱身,或成为毒品“瘾君子”,或被犯罪分子威胁走向犯罪深渊。天上不会掉馅饼,青少年找工作要通过正规途径,面对“高薪工作”保持警惕;要培养自己识毒、拒毒能力,不吸食、服用不明药品或物品;发现自己被引诱、教唆、胁迫吸食毒品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禁毒热线举报,避免后续被犯罪分子拿捏和利用。
(三)严打击,护成长,筑牢禁毒防线
筑牢禁毒安全防线特别是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防线,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青少年涉毒线索始终保持高度敏感,通过细致审查和调查走访等核实情况,挖掘事实真相。本案受理之初仅为普通的单人运输毒品犯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细致审查,先是发现漏罪线索,通过仔细讯问和走访调查核实存在团伙犯罪,又通过持续跟踪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最终查明李某某等三人运输毒品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全部犯罪事实,在有力震慑犯罪的同时,筑牢了上海市中心城区毒品犯罪安全防线,凸显了检察机关办案成效。
案例四:左某某跨国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跨境无毒品实物
一、基本情况
2019年被告人左某某至泰国留学,后吸毒成瘾辍学并混迹于泰国电音圈,认识了众多从中国至泰国电音节游玩的中国公民。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左某某与多人结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毒品黑话的小广告,利用中国公民至泰国电音节游玩之机,以“上头电子烟”为诱饵、以“在泰国未被列管,属于合法刺激”为谎言,向至泰国旅游的中国公民贩卖含依托咪酯等毒品共计20次,买毒吸毒人员达30余人。经查实,左某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万余元。
2025年5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6月1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左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二、主要做法及实践效果
(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徐汇区检察院与徐汇公安分局会签《跨境无毒品实物犯罪证据收集与审查指引》,精准引导公安机关以泰国电音节为时间轴,穿透式审查,构建起完整证据锁链,实现从7节犯罪事实至20节犯罪事实的扩案突破,从严打击贩卖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毒品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打击
徐汇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持续深挖彻查关联犯罪线索,督促公安机关赶赴15个省份对涉嫌买毒吸毒人员制作50余份询问笔录,对20余疑似买毒吸毒人员进行毛发鉴定。不仅成功追诉2名货源提供、居中倒卖毒品人员,而且建议对有证据证明确有吸毒行为的11名吸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有效破除“境外吸毒无风险”的错误观念。
(三)深入开展毒品犯罪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依托庭审契机,深入剖析左某某向出国留学、旅游人员贩卖依托咪酯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组织华东政法大学等3所高校学生代表旁听庭审,“零距离”开展禁毒法治宣传。二是联合区委政法委举办检察开放日专题活动,邀请5所高校学生代表参观毒品犯罪案例展板、观看禁毒宣传视频、聆听专职戒毒所民警开展的禁毒知识讲座,切实提升青年大学生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三是以本案为原型,制作禁毒宣传短视频《假面》,在区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循环播放,为出境人员注入抗毒的“精神疫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安部官方微博等转发。
03 工作思路及典型意义
(一)有力打击贩卖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犯罪行为,警惕“毒圈”软渗透
依托咪酯是一种用于医疗的麻醉药品,具有强成瘾性和精神依赖性,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伪装成“上头电子烟”,以“比普通香烟更上头”等为噱头,以“在境外吸毒不犯法”为借口,贩卖给出国留学、旅游等青年群体吸食,致人成瘾。实际上长期吸食依托咪酯将对吸食者大脑和神经造成不可逆损害,引发系列严重健康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准确认定“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性质,揭露“在境外未被列管不受处罚”的谎言,从严打击贩卖依托咪酯等毒品犯罪行为。
(二)强化法律监督,实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跨境毒品犯罪往往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对上下游犯罪、关联犯罪线索的深挖彻查,强化线上交易溯源,实现匿名身份穿透;对跨境毒品犯罪链条中隐蔽性较强的货源提供、居中倒卖、寄递运输等人员依法追漏。同时,应当将吸毒人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行政处罚,实现对跨境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防止“境外吸毒回流”引发的失序风险。
(三)加强法治教育,多措并举织密禁毒“防护网”
检察机关应秉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禁毒理念,协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学校等相关单位构建毒品社会化教育预防机制。聚焦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常态化组织旁听庭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开设禁毒课程;聚焦出入境大厅等重点场所,针对出入境人员,循环播放禁毒宣传视频;聚焦国际禁毒日等重点时段,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毒品犯罪案例、禁毒宣传视频等,打造线上+线下立体禁毒阵地,增强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毒品伪装的认识,共同筑牢禁毒防线坚实基石。
案例五:叶某峰走私毒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死藤水、二甲基色胺、新型毒品伪装、跨境寄递贩毒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叶某峰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销售含有二甲基色胺成分的植物原料(俗称“死藤水”)的信息,多次虚假宣称其具有“提神醒脑”“减肥瘦身”“缓解压力”等功效,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2020年8月,叶某峰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倪某极取得联系,以“天然茶叶”“合法植物饮品”为名,向其推销“死藤水”,后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人民币900元。叶某峰随即从境外网站订购价值约280元的“死藤水”原料,并直接邮寄至倪某极提供的国内地址。2020年9月10日,倪某极在签收境外寄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四包植物叶状物中均检出二甲基色胺成分,属于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精神药品。2022年,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叶某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归案。经审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对叶某峰依法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叶某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一)撕破“天然”“养生”伪装,认清“死藤水”致幻原罪
“死藤水”(Ayahuasca)的主要活性成分为二甲基色胺(DMT),是一种强烈致幻剂,具有显著的神经毒性,滥用后可导致感知扭曲、精神分裂、器官损伤乃至死亡,在我国明确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天然成分”“草本萃取”盲目信任,将此类毒品包装为“茶叶”“草药饮料”“心灵疗愈工具”,谎称其具有医学或保健效果,掩盖其毒品本质,欺骗和诱惑性极强。本案查获的植物原料外观与普通茶叶几乎无异,极易使消费者误判误购。检察机关郑重提醒社会公众,辨识毒品不能仅凭外观和宣传,对来源不明、渠道不正规的所谓“功能饮品”“提神产品”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实提高对新型伪装毒品的防范意识。
(二)识破“无害”“不上瘾”话术,远离“提神”陷阱和犯罪深渊
叶某峰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死藤水”的毒品属性,编造“合法”“无害”“无成瘾”等虚假宣传,专门针对青少年、上班族等群体对“提神”“减压”“瘦身”的需求,通过社交媒体、电商平台进行精准推广和隐蔽销售。这类骗术使受害者在不知情中接触毒品,甚至被动卷入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强调,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通过正规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任何个人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销售和寄递,否则将可能涉嫌毒品犯罪。即便某些物质在境外部分国家或地区未被管制,只要属于我国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品种,任何走私、贩卖、非法持有等行为均将被依法追责。
(三)跨境走私必受严惩,莫替他人收寄涉毒包裹
叶某峰通过境外网站订购毒品并直邮国内收件人,故意规避我国海关监管,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值得注意的是,叶某峰在整个过程中并未直接接触实物,而是通过线上订购、指定收货地址、电子支付并赚取差价等方式作案,该方式成为跨境毒品走私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提醒社会公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住址和联系方式为他人收寄包裹;警惕网络“高酬劳代收快递”“帮忙转运样品”等骗局,不贪图小利,不参与不明包裹代收代转,发现可疑邮件、快件,应立即拒收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检察力量守护社会安宁,聚力禁毒还青少年清朗成长环境
浦东新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延伸履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公布禁毒白皮书、创作宣传微动漫视频《梦》等多种途径,促进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能力提升。本案审结后,浦东新区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披露利用寄递渠道走私、“变形”包装新型毒品的典型手法,发布年度《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深入分析当前毒品犯罪网络化、跨境化、隐蔽化新特征,并提出“强化源头管控、推进预防前置”等多条治理建议,实现惩防并重、标本兼治。尤其关注青少年群体,积极联合家庭、学校、社区构建“三位一体”防毒屏障,持续开展“法治副校长”“禁毒宣传进课堂”等专项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用药观念和法治意识,全力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与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03 防范建议
(一)强化法治观念,认清毒品危害,坚决远离毒品
倡议公众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清一切毒品及滥用成瘾物质对个人身心、家庭幸福、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生活理念。
(二)理性看待网络宣传,从正规渠道购药用药
对网络上充斥的“快速提神”“无害减肥”“0成瘾”等虚假宣传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轻信、不尝试、不传播。药品及保健品必须通过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并严格遵循医嘱,坚决抵制非正规渠道产品。
(三)培养积极健康生活方式,摒弃药物依赖思维
面对工作与生活压力,应通过运动锻炼、文化交流、心理咨询等积极方式缓解,避免寻求药物甚至毒品刺激,树立正向心态和良好生活习惯。
(四)积极参与社会共治,勇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或可疑情况,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禁毒热线举报,不代收不明包裹、不协助转运可疑物品,共同维护无毒清朗的社会环境。
案例六:倪某走私“迷奸药”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溴替唑仑、迷奸药、主观明知、综合治理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倪某系在沪务工青年,为达“迷奸”目的多次在网上搜购迷奸药未果。倪某在搜索时偶然获悉某麻精药品具有镇静催眠作用,可用于迷奸,遂下载某加密聊天软件,以虚假身份注册账号并结识卖家,商定以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虚拟币从境外购买麻精药品并使用虚假身份填写收件信息。2024年5月20日,该国际邮包寄抵倪某暂住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检查,包裹内以食品包装夹带白色药片共计10粒(净重1.5克)。经司法鉴定,上述药片检出溴替唑仑成分。
2024年7月4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倪某犯走私毒品罪依法提起诉讼。2024年7月19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倪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倪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二、办理过程与工作成效
(一)精准定性实质审查,高质效指控毒品犯罪。溴替唑仑系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在低剂量时即有良好的催眠作用,可用于失眠症及手术前镇静,易被犯罪分子用作迷奸药物。倪某到案后否认走私毒品的故意,检察机关经精准定性,有效指控其犯罪。
(二)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一体化毒品惩防格局。倪某的犯罪动机除自身不法意图外,也与网络监管缺失有关,部分网页通过弹窗公然诱导青少年网民群体购买迷奸药物。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对此类发布违禁物品的网页、广告、加密软件开展整治,并拓展线索排查,成功查处一批类似案件。本案案发源自缉私部门对入境邮包全面扫描和重点查验,实现对不明药品的有效拦截和线索移送,有力阻断预防违禁药品流入及衍生犯罪。普陀区检察院创设新媒体联动机制,对本案第一时间以案释法,警示公众,形成“打击-预防-教育”立体化禁毒治理格局。
(三)科技赋能办案,打造科学办理毒品案件体系。麻精药品种类多、更新快,本案中面对不常见的“溴替唑仑”,办案人员如何高效准确掌握涉案麻精药品是否已被列管为毒品、列管类别、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等具体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上海检察机关研发上线的“毒品犯罪新质化惩防系统”能快速解决该问题,其中的“知识服务”模块全面整合列管毒品信息、类案指引及专家理论成果,为办案人员提供实时、专业的业务支持和实践指导。
03 典型意义
(一)精准把握麻精药品“药”“毒”双重属性,科技助力毒品案件办理专业化
面对涉麻精药品的毒品犯罪网络化、隐蔽化和主观明知难认定的新态势,司法机关通过构建多维电子证据链严惩毒品犯罪,同时司法机关积极引入技术手段,建设专业化信息共享平台,突破各部门壁垒,提供毒情研判、专业信息查询、类案参考及理论支持等功能,实现办案过程的精准化、高效化与标准化。
(二)深化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毒品犯罪预防源头管控
检察机关协同网信、邮政、公安等部门,构建“惩、防、治”一体化长效机制:一是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对平台、软件及内容的审核,压实主体责任,精准识别并清理诱导滥用麻精药品的不良信息,及时移交犯罪线索。二是寄递安全联防,强化对不明液体、不明药品的识别和拦截,严格落实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可疑件开箱检验的原则。三是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案例解读提升公众对麻精药品滥用危害的认知,强化女性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在人际交往、聚会场所提高警惕,看好自己的饮料和食物,营造全社会据毒防毒的良好氛围。
案例七:吴某某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
精神类药品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利用自身疾病多配药物、多种类向吸毒人员提供、跨省交易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曾经医院诊断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易性症,并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
2024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某境外网络聊天软件上发布广告,称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可供出售,且在广告中描述了滥用精神药物的感受。同月底,吸毒人员唐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人民币一万余元的价格非法交易酒石酸唑吡坦片、右佐匹克隆片、氯硝安定片、盐酸哌甲酯缓释片等四种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总量共计270余粒。
同年8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上述药品乘坐火车从江西来沪,在上海市一处地铁站出口与唐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酒石酸唑吡坦片49粒、右佐匹克隆片42粒、氯硝安定片120粒、盐酸哌甲酯缓释片60粒。经检验,上述药品中分别检出唑吡坦、佐匹克隆、氯硝西泮、哌醋甲酯成分。
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随着精神和心理障碍人群的不断增加,叠加网络的信息传播效应,麻精类药品在社会上私下流通扩散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情况愈发突出。哌醋甲酯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唑吡坦、佐匹克隆、氯硝西泮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均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成瘾性。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应用于疾病治疗等正当目的。若将其用于向吸毒人员出售等非法用途,已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格依法区分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目的与用途,精准界定罪与非罪边界,确保刑事打击的精准性与公正性,切实维护药品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案例八:夏某某贩卖毒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麻精药品、毒品犯罪、迷奸工具、网络贩毒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夏某某,原系某省某医院护师。其通过网络平台发现有人求购七氟烷等可用于“迷奸”的药品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和监管漏洞,私自贩卖手术剩余的七氟烷等药品。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间,夏某某先后向本市蒋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七氟烷七瓶、咪达唑仑注射液五支、氟马西尼注射液三支,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千元。2023年,夏某某被本市公安机关在异地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氟马西尼注射液七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夏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夏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一)药品或毒品,一线之隔罪责分明
七氟烷、咪达唑仑等药物在严格医疗监管下是挽救生命的良药,咪达唑仑作为强效镇静剂,滥用可导致记忆缺失、认知功能障碍;七氟烷作为吸入性麻醉药,非医疗使用极易造成意识丧失、呼吸抑制甚至死亡。上述药物一旦脱离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即刻就会转变为危害社会的毒品。检察机关提醒社会公众,任何麻精药品均须严格在医师指导下凭处方使用,擅自买卖、转手即构成毒品犯罪,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二)麻精药品滥用背后的多重刑责
本案中,夏某某所贩卖的药品被买家用于“迷奸”犯罪,该类药品一旦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者将同时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严重罪名,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不仅本身涉嫌贩卖毒品罪,更可能成为实施性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犯罪的帮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检察机关郑重警示,切不可听信“仅助眠”“无害”等虚假宣传,任何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麻精药品的行为,尤其是将其用于迷奸等违法犯罪,都将面临数罪并罚、刑罚叠加的严重后果。
(三)网络非“法外之地”,电子痕迹即是铁证
夏某某通过互联网寻觅买家、使用社交软件进行交易,整个过程虽隐蔽却全程留痕。其所发布的药品信息、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等电子证据,均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依据。检察机关强调,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绝非违法犯罪“护身符”,任何利用网络实施毒品交易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公众应自觉净化网络行为,不发布、不询价、不传播涉毒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四)检察履职护安宁,聚力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持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通过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医疗机构堵塞管理漏洞,强化麻精药品全流程监管。尤其关注青少年群体,结合法治进校园、公开庭审观摩等形式,提升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努力营造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03 防范建议
(一)强化医疗机构制度约束,杜绝管理漏洞
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麻精药品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制度,实现药品流转全程可追溯。重点加强手术室、麻醉科等部门的监管及剩余药品处置的监管,推行双人操作、双签字模式,彻底杜绝单人经手、无监督状况,从源头上防范药品流失。
(二)提升公众认知水平,筑牢安全用药防线
社会公众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认清麻精药品滥用危害,特别是青少年群体须警惕“无害”“提神”等虚假宣传,不轻信、不尝试非正规渠道药品。购药用药务必通过正规医院、药店,严格遵循医嘱,拒绝药物滥用。
(三)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形成禁毒合力
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医保等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渠道销售、网络贩毒等行为,切实织密禁毒防护网。
(四)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营造全民禁毒氛围
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对可疑药品广告、非法销售行为及可疑包裹保持警觉,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代收、不转寄来源不明物品,共同维护无毒社会环境,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案例九:李某、胡某某非法贩卖“思诺思”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社交媒体、思诺思、网络安全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某社交媒体软件一关于“思诺思”的贴子(贴名:吃了思诺思,断片的后果)下留言,称有“思诺思”出售。吸毒人员吴某通过该软件私信李某,李某将胡某某的微信名片发送给吴某。同年3月,吴某添加胡某某微信提出购买“思诺思”用于“嗑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12粒“思诺思”,约定以寄递方式发货至上海市某区。3月31日,民警在快递柜查获涉案药品。经检验,12粒“思诺思”共重1.51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2024年8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胡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某、胡某某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均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一些含有隐晦字眼或者圈内“黑话”的帖子、留言等,以此招揽吸毒人员主动联系,导致非法信息广泛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行为人通过社交媒体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类药品,不但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网络安全,且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惩防并举、源头治理的原则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针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毒品及相关违法行为,在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聚焦相关网络安全隐患,同步推进堵漏建制,切实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空间。
案例十:依托咪酯滥用人员周某的矫治案例
上海市崧泽强制隔离戒毒所
关键词:电子烟、回归社会
一、基本情况
周某(男,44岁,上海崇明人)初中文化,离异独居,父母年迈,女儿8岁。曾因吸食海洛因两次强戒(2009-2010年、2011-2012年),2015年组建家庭,因无固定职业且长期混迹游戏厅、KTV,2018年婚姻破裂后社交圈进一步恶化。2023年3月,其“好友”张某以“新型电子烟无检测风险”为由诱其吸食依托咪酯,周某因对新的毒品列管政策无知和社交圈不良诱惑叠加,于2025年4月第三次入所强戒,确诊股骨头坏死并伴有认知偏差。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析因溯源,破认知迷障。周某在法律层面认为自己吸食电子烟没有违法的认知偏差,崧泽戒毒所驻所律师值班工作站开展有针对性的“新毒列管政策讲堂”,对比海洛因与依托咪酯的法律定性,用案例说明“电子烟≠合法”。律师结合《刑法》第357条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告知周某:即使未被传统尿检检测,依托咪酯也已纳入国家管制目录,持有、吸食均构成违法。针对周某“逃避检测”的侥幸心理,民警展示最新尿检技术升级报告——毛发检测可追溯6个月内吸毒行为,彻底破除其认知盲区。同时,崧泽戒毒所医戒中心的医疗团队通过生物反馈治疗仪进行成瘾机制解析,向周某展示依托咪酯对中枢神经的抑制波形:β波活动显著降低,γ-氨基丁酸(GABA)受体异常激活,印证其“思维迟缓、行动失控”的生理表现。对比海洛因的多巴胺受体成瘾路径,辅以股骨头坏死的医学影像报告,直观呈现长期滥用导致的骨代谢紊乱与不可逆损伤。周某在周记中写道:“原以为只是‘电子烟’,没想到是啃噬骨头的‘化学刀’。”
(二)精准施策,筑戒治防线。为使周某深刻认识到依托咪酯的危害,上海市崧泽强制隔离戒毒所与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合作,组建“新毒戒治互助小组”,让同伴教育赋能影响更明显,安排已康复的依托咪酯滥用者李某分享经历:“第一次吸食后,我以为找到了‘快乐密码’,直到双腿肌肉萎缩瘫痪在床”。通过“情景模拟拒毒训练”,周某在同伴指导下反复演练如何拒绝递烟诱惑。
其次是所心理矫治中心专业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运用认知行为疗法(CBT)修正核心信念,引导周某写下“成瘾链分析表”,发现其用毒品逃避家庭失败的模式。通过“空椅技术”,周某向虚拟的前妻倾诉悔恨,逐步接纳现实。
第三是结合周某的文化认知水平等因素,邀请专业讲师授课,通过开设电工基础、家政服务等课程并积极开展“模拟社会适应”等相关方面的技能训练,不仅仅在授课环节中注重模拟求职面试、人际交往等场景的切换,更注重简历制作、沟通礼仪等实用技巧的传授,引导其考取证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其“无固定职业”的核心困境,减少回归社会后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其提前适应社会节奏,降低回归后因“融入困难”复吸的风险。
03 经验启示
(一)普法宣传需“三化”。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普法宣传中,只有把宣传做到动态化+精准化+场景化,建立新毒列管政策“月更新”机制,针对娱乐场所从业者、社戒社康人员等重点群体,制作“伪装毒品识别手册”,在游戏厅、KTV等场所开展“拒毒情景演练”,破解“信息茧房”导致的认知滞后。
(二)戒治模式需“三维联动”。在构建“生理脱毒-心理康复-社会融入”全链条体系中,形成医学+心理+社会格局,医学端引入神经反馈设备监测戒断反应,心理端推广“同伴教育+认知重构”组合疗法,社会端强化“所社衔接”,将驻所律师工作站服务延伸至社区,提供毒品犯罪法律咨询。
(三)家庭支持需“双向赋能”。一方面开展所内、所外“家属学校”课堂,教授家庭沟通技巧与危机干预方法;另一方面建立“家庭功能评估量表”,对离异、单亲等特殊家庭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将亲情纽带转化为戒治动力。
周某的案例印证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伪装性危害,也彰显了“认知破局-科学戒治-社会共治”的三维路径的有效性。唯有将专业矫治与社会支持深度融合,方能斩断成瘾链条,为吸毒人员铺就真正的重生之路。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普法动态性、戒治专业性与社区衔接性,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戒毒康复体系,让更多“周某”重获新生。